案例分享:向境外支付的资金为特许权使用费赔偿款还是和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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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今年5月,南山区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人员在开展企业对外支付后续管理、核查企业信息的过程中,发现辖区SK科技公司向境外的QR科技公司支付了一笔类别属服务贸易项目的金额达6400万元的资金,并未就该项支付申报缴纳税款,但于4月3日到税务机关就该笔支付作了服务贸易项目的对外支付备案,备案信息显示,企业将该笔对外支付类型填写为其他不征税项目,并提供了一份与该笔款项有关的名为和解协议的纯英文资料。
税务人员审看这份英文和解协议,发现该份和解协议是SK科技公司和境外QR科技公司于今年3月签订的,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消除了之前在技术应用方面的纠纷,决定由SK科技公司向B公司的境外母公司QR科技公司支付6400万元和解金,QR科技公司不再就此向SK科技公司主张相关权益等。
案件经过: |
这笔资金是什么性质?企业是否需要申报纳税?
公司认为, QR科技公司起诉,是因SK科技公司聘请之前就职于该公司子公司的6名科研人员。这几名人员违反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给QR科技公司带来损失,并不是起诉SK科技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或专有技术使用特许权。SK科技公司之所以与其签订和解协议,是因为企业有上市计划,为避免存在诉讼、仲裁等事项影响企业上市进程,SK科技公司希望尽快结束纠纷和诉讼案件,因此决定与QR科技公司和解,支付的和解金并不属于因侵权支付的赔偿款,企业不需要缴税。
税务人员要求SK科技公司进一步提供两家企业纠纷的有关资料,经过核验企业提供的诉讼文书、企业与相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大量资料后,南山区税务局国际税收部门会同税政部门、法制部门进行研讨,并征求深圳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等业务部门的意见,最终确认, QR科技公司在诉讼和权益维护过程中,其权利主张的主要内容,并不是相关人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而是认为SK科技公司通过聘用技术人员,侵犯其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其本质是维权行为。而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其实质是一份对侵犯企业专有技术使用特许权的赔偿协议。
税务人员认为,SK科技公司向QR科技公司支付的诉讼和解金,其本质是为达成庭外和解所支付的侵犯专有技术使用特许权的赔偿金,其性质为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对于QR科技公司来说,这是来自于中国境内企业的应税收入,依照税法规定,SK科技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对这笔支出具有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这笔6400万元的对外支付款项,企业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600余万元。
案件结果: |
经过税务人员耐心沟通和详细辅导,SK科技公司人员最终同意税务人员的处理意见,就该笔对外支付申报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共650余万元。
税案评析:强化后续管理,防止对外支付税款流失 |
本案是一起经营主体向境外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赔偿款,未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典型案件。
对于企业的对外支付行为,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收监管、征收税款的关键和难点在于,如何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业务资料,通过实施有效核查,透过对外支付活动的“表象”,准确判断和定性对外支付行为的性质。本案的顺利查办,为今后税务机关加强企业对外支付税收监管提供了借鉴。
我国对于服务贸易项目下的企业对外支付业务,采取纳税人自行备案和税务机关后续管理的税收监管方式。目前,非居民企业经由对外支付方式从我国取得的所得,除股息、红利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外,还有不同类型的劳务服务收入,如果后续管理不到位,支付性质定性不准确,则极易导致跨境税款流失。因此,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应进一步强化企业服务贸易项目下对外支付活动的后续管理。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情况对相关企业协议、支付合同和业务说明等资料加强审核分析,核实该项支付的类别和性质,确认其是否为源自我国的所得收入,以及时发现企业应缴未缴等情况,防止税款流失。
本案的案源线索,即来自税务人员对外支付后续管理环节。税务人员关注到企业这笔大额对外支付在备案时未按规定提供协议中文版文本,并且从英文协议内容看,似乎具有侵权赔偿迹象,于是决定对该项业务深入核查。通过详查支付原因,细核支付协议、诉讼文件和员工聘用合同等资料,最终确认企业对外支付资金的性质是向对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并依法追征企业未代扣代缴的所得税,确保了相关税款及时入库。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融亦 潘正贞 黄舒琪 栾萌,评析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局长 蔡伟群,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